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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希尔中国 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4 12:35 信息来源:威廉希尔中国 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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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带动全委党员干部大兴学习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广东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办法》,参照市纪委、区委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组织形式

  (一)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区纪委监委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扩大至委机关各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区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区委巡察机构负责同志和其他有关同志参加。

  (二)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是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担任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年度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书记(主任)不能参加学习时,可指定副书记(副主任)代行职责。委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严格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三)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办公室主任担任。主要负责制定学习计划、收集整理编印学习资料、加强联系沟通和做好学习宣传等工作。

  (四)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由组长召集,每次活动前由学习秘书将学习主题、形式、时间、地点、内容及有关要求等事项,以书面形式预先通知中心组成员。

  (五)建立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保障机制,由学习秘书提出学习专项经费并列入委年度财政预算。

  二、学习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

  (二)党章党规党纪及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回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纪委以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十)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十一)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纪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三、学习方式

  (一)集体学习研讨。集体学习研讨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通过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坚持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落实。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围绕主责主业和改革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深入区属各单位、街道、社区、经济联社,深入基层人民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调研可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组织,也可结合分管工作自行开展。

  (四)交流学习。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各类讲坛、报告会等活动。有重点地组织和其他兄弟单位的学习交流考察。

  四、学习要求

  (一)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组织集中学习研讨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半天,每次集中学习研讨的参学率不得少于2/3。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研讨的,应事前向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或组长指定代行职责人员)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请假人员应以适当方式补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集中学习研讨的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所学次数(场次)的1/4。

  五、考核办法

  (一)实行学习计划报备制度。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区委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及集中学习方案,并报区委宣传部备案。

  (二)实行考勤登记制度。学习秘书负责对每次集中学习进行考勤登记,在中心组年度学习总结时给予通报;对无故不参加学习超过当年所学次数的1/4以上的,由组长对其谈话提醒。

  (三)实行检查督导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与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准备好研讨交流发言材料,撰写调研报告。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定期检查各成员学习笔记等相关材料和学习内容,对学习不经常,记录不规范、准备不充分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和责令整改。

  (四)实行问责制度。对不遵守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方案,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