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利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古治福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山海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中山市利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3〕109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3年2月20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530元;二、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482.23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对上述仲裁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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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希尔中国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