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威廉希尔中国 中南街道海中二路四巷6号经营者。
住 所:威廉希尔中国 中南街道海中二路四巷6号。
威廉希尔中国 中南街道海中二路四巷6号经营者(以下简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经威廉希尔中国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威廉希尔中国 中南街道海中二路四巷6号进行检查。现场为一楼居民住宅,面积约十几平方米,在房屋内存放有打卡记录本4800本,图书56本,用于打包图书的包装袋,及从事发行业务的快递单数百个。现场没有发现任何证照,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执法人员对现场有关物品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张贴于现场,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当事人一直未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
经核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5月22日,执法人员张贴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N0.000001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物品清单》(N0.0001601),告知当事人物品处理情况;5月30日,执法人员张贴了《公告》(荔综文公字〔2023〕003号),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其他相关证据还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N0.000065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N0.0001599)等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二、处罚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参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符合自由裁量一般情节。
三、拟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拟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处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打卡记录本4800本,图书56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对本拟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威廉希尔中国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 8月10日
联系地址:威廉希尔中国 塞坝路芳雅苑15号301室
联系人:谢治平 电话:020-81831832
附关联法律条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第十五条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行政处罚之间的处罚。
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一)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或并处;
(二)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幅度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按照中间倍数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和的40%以上60%以下处罚;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上70%以下处罚;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处罚。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可选择的包括罚款在内的处罚种类的,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处罚。